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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标准

ICH Q7中的二级对照品管理:首次标定、批次确认与再评价

分类:法规标准 发布:2026.09.17 热度:1

实验室把一批材料命名为“工作对照品”,并不意味着它已经具备可追溯的量值或适用于所有检测项目。对于按ICH Q7开展原料药质量管理的场景,二级对照品需要有清楚的来源、比较依据和批准记录。

二级对照品需要可追溯的比较依据

ICH Q7的实验室控制部分要求二级对照品经过适当制备、鉴别、检测、批准和储存;每批首次使用前,应通过与一级对照品比较确定适用性,并按书面方案定期再评价。这里的管理对象是具体批次,不能用一份历史报告覆盖后续所有批次。[1]

先写清用途,再设计确认方案

以下为资料组织建议,并非通用标定规程。启动工作前,应说明材料用于哪一个方法、哪一种测定,以及需要支持的结果类型。若用途发生变化,应重新评估原有确认工作是否充分。

  • 身份信息:名称、结构或其他识别信息、来源、货号与批号。
  • 比较依据:所用一级对照品的来源、批号、状态和相关证书。
  • 实验记录:方案版本、样品处理、计算依据、原始数据及偏差说明。
  • 批准信息:适用方法、获准用途、储存要求和再评价安排。

批次切换不能只修改台账中的批号

新旧材料即使名称、CAS和外观相同,也应分别保留对应证书与使用记录。建议在切换前核对定值依据和计算口径,确认方法文件是否需要更新,并记录旧批停用、新批启用的时间,避免不同批次信息混入同一计算表。

例如,某份工作表保存了上一批的赋值参数,操作人员只更换瓶签批号而未更新参数,就可能造成记录与实际使用材料不一致。通过让配制记录同时引用批号和批准的数值来源,可以更早发现此类问题。

再评价周期应有依据

不宜把“统一一年”或“开封后固定若干天”写成所有材料的通用规则。安排再评价时,应结合材料特征、既有证据、储存与使用情况及内部质量程序。本文不为任何具体产品推定有效期,也不提供未经验证的储存条件。

采购前把资料需求说明白

向资料提供方咨询时,建议同时提供目标产品名、货号、计划用途和适用方法,逐项确认身份与批次资料。能检索到产品、能够取得检测资料,以及材料已获准用于某项方法,是三个需要分别核实的问题。

参考资料

本文为资料整理稿,具体执行应以适用地区的原始法规、指南、药典或标准文本为准。资料核对日期:2026年9月16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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